兰迪·格瑞沃(Randeep S.Grewal)正准备与中联煤对簿国际仲裁法庭。
格瑞沃是格瑞克能源(国际)公司(Greka,下称格瑞克)CEO。格瑞克是一家在荷兰注册的煤层气公司。14年前,格瑞克与当时中国惟一的国家级煤层气专业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联煤)签约,合作开发煤层气。现在,合作破裂。
1999年到2003年间,格瑞克先后从中联煤取得了五个煤层气区块的合作分成协议,成为中联煤最大合作伙伴。这些区块普遍勘探进展不佳。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由中联煤申请,国土资源部批准,这五个区块的探矿权性质从对外合作勘查变更为中联煤自营勘查——格瑞克被正式取消合作开发资格,过往合作分成协议成为废纸。此前,中联煤宣布与格瑞克解除合同。
格瑞克不服,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诉,遭驳回。国土资源部认为,中联煤为更改探矿权性质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双方合同纠纷与探矿权延续颁证行为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013年1月8日,格瑞克向国务院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要求重新核发勘查单位为格瑞克的勘查许可证。迄今没有回音。
“格瑞克不会无限期等待国务院做出行政裁决,而会选择将中国政府的投资争议提交解决争端国际中心(ICSID)进行仲裁。7月8日——是我们提交国际仲裁的时间。”格瑞沃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当初合同中没有赋予中联煤单方面撕毁合同的权力,他相信这并非中国政府部门的决定,而只是中联煤内部个别人从中作梗。
中联煤是否单方面毁约?为何要“踢开”格瑞克?格瑞克所称产品分成合同的核心条款如何约定?纠纷从中国打到国际仲裁法庭,格瑞克又能否收回五个区块的合作开发权益?
事情远比合同违约复杂。在中联煤与格瑞克的这场商业纠纷背后,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快煤层气、页岩气等新兴能源的开发,决心在这些过去垄断的领域引入竞争,而这涉及到过往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冲突于是产生。
在对包括格瑞克在内的各家外资合作方清理之后,中联煤在2010年底引入了新的控股70%的大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称中海油)。而在此之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下称中石油)和河南煤层气公司等也已进入原本由中联煤垄断专营的煤层气开发领域。
中国重塑新能源上游开发格局大势已定,在具体执行中如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难题仍是考验相关公司和监管部门的难题。
外资登场
煤层气俗称“瓦斯”,主要成分为可燃气体甲烷,是煤的伴生矿产资源,属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在中国储量丰富,约为36.8万亿立方米,占全球总量的15%。但中国的煤储层物性条件较差,具有低压、低渗、低饱和的“三低”特点,在资金、技术匮乏的年代,中国煤层气开发利用一直未能提到议事日程。
至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煤层气商业开发成功。众多外资公司瞄上了中国市场,寻找进入机会。1996年,在国务院组织下,一家全国性的煤层气专业化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煤层气资源的勘探、开发、运输、销售和利用,并享有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专营权。中联煤注册资本1亿元,由原煤炭部、地矿部和中石油三家各筹三分之一。中联煤的地勘费用由原国家计委安排,科研费用则按科研项目向财政部申报。
煤层气开发需要巨额资金投入和特殊技术。中联煤原董事长孙茂远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每打一口井,就需要100万元。国家的投入远远不够,中联煤自成立之初,资金就捉襟见肘。”
而当时中联煤的股权结构,制约了股东投入资金的积极性。三家股东股份相当,摩擦不断,内部三权分立,加之煤层气还属于风险巨大的勘探初期,谁都不愿投入太多资金。“当时的情况是,99%的人都认为煤层气地面抽采没有前途,不愿意投入。”孙茂远回忆称。
1999年3月,原地矿部从中联煤撤股,中石油和中煤集团成为各占50%股比的股东。但股东分歧依旧,资金问题仍未解决。
引入外资成为解决资金和技术瓶颈的现实选择。在引资方式上,中联煤借鉴了中国在海洋石油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的经验,依照油气工业国际合作惯例,将产品分成合同作为对外合作的主导模式。
1997年国家外经贸部批准了煤层气产品分成标准合同。合同生效后,中外双方将联合成立一个非法人机构———联合管理委员会(下称联管会),管理合同执行的全过程。合同约定:勘探期一般三到五年,包括岩芯测试和先导性开发阶段。在勘探期内,外方独自承担风险和所有勘探费用;在勘探期内获得的先导性生产,即试验井的煤层气,可以由合同者即外资企业自由处理。开发期中方参股最高可达51%,外方为49%,如中方决定参股比例少于51%,外方可相应提高其参股比例。
很长时间里,这成为中联煤与外资签订合同的模板,但在合作细节上规定过于粗犷,特别是违约条款上缺乏对等约束也埋下了纠纷隐患。
为吸引外国投资者,中联煤开放了可供外资投资的煤层气区块的数据。1998年1月8日,经过半年多谈判,中联煤迎来了第一个外资合作者——美国雪佛龙德士古,开发淮北煤层气,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和副总理邹家华参加签字仪式。当年,美国BP阿莫科、康菲中国、美国CBM公司,分别在安徽淮北,山西三交、石楼和临兴等区块签订了五个项目分成合同。
格瑞沃闻风而来。1997年,他在友谊宾馆租了一个房间作为格瑞克北京办事处,寻找机会。格瑞沃在印度出生、赞比亚长大,在美国受教育,父亲是地质学者,自己是一名工程师。1992年,格瑞沃在美国投资了常青藤资源公司(Evergreen Resources)开发煤层气。2002年,常青藤资源公司在煤层气领域投产。2004年,这家公司被美国独立石油公司先锋自然资源(Pioneer Natural Resources)公司收购。
在美国煤层气领域的投资鼓励了格瑞沃。“我意识到在中国也有机会做这件事,而当时的中国非常渴望能够引入外资和技术来开发煤层气。”
格瑞克是一家成立于1992年的公司,由绿龙燃气有限公司(下称绿龙燃气)全资控股。绿龙燃气2006年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GDG)。从公开资料看,其股东除了格瑞沃本人,主要是欧洲、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一些个人投资者,格瑞沃最初持股95.2%,现已降至64.68%。
1999年,格瑞沃看中的江西丰城煤层气区块被美国SABA石油公司捷足先登,后者和中联煤签订了为期30年的合同,也是中联煤成立后的第六份项目分成合同。格瑞沃通过收购SABA公司,将江西丰城区块纳入囊中。格瑞克成为中国政府批准的首批五家允许签订煤层气分成合同的外资燃气供应商之一。
2003年,格瑞克又一举签下和中联煤合作开发山西、安徽两省煤层气资源的四个产品分成合同,分别涉及四大煤层气区块:山西的柿庄南、柿庄北、沁源,以及安徽的潘谢东。
引资效果不彰
“与外资合作的这些年,大约引进了40多亿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的困境。中联煤大部分初期勘探资金来源于此。”中联煤原董事长孙茂远称。
最多的时候,中联煤共与16个外资企业签署了27个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截至2006年8月),对外合作区块约占中联煤登记区块总面积的四分之三。现在,中联煤对外合作区块已减少近一半,只剩14个。
“评估任何开发项目,最关键是看产能。从产能看,这十几年中联煤与外资合作并没有大成果,因为只有一个项目进入了商业开发期。”一位能源行业分析师对财新记者表示。
开发难度比预想要大,很多对外合作合同半途而废。通过数年勘探,一些外国公司发现自己投资区块中的煤层气含量未达预期,投资热情转淡,萌生退意。加之外资从中央政府拿到的是相关项目的采气权,但有些项目的采矿权已经被地方政府交给了其他开发者,部分外资合作项目因此迟迟难以启动。
一些能源巨头选择了退出或终止。康菲的山西寿阳区块2003年由美国远东能源接手。这批能源巨头退出的过程,已经暴露出中联煤当初签订的产品分成合同存在缺陷。
“当时有大概十个合同终止了,都是大公司,他们认为投资前景不好,就说不再延续合同,不再投资,然后就撤了。”中联煤一位一直参与对外合作的管理层人士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坦言,当时对外资撤出中联煤毫无办法,有些公司甚至还拖欠款项,“但他们说走就走,我们的合同无从约束”。
产品分成合同主要应用于石油天然气领域,一般而言,因作业方负责资金和技术投入,承担风险,因此合同倾向于保护作业方。但在实际订约和执行过程中,也因签订合同方的谈判地位不同而存在差异。
产品分成合同的期限通常为30年,包括勘探期、开发期和生产期三个阶段。勘探期主要探明是否有煤层气商业发现。有了煤层气发现后,双方将提交一份总体开发方案,经国家监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进行煤层气储量认证,以及探矿权、环境评估批准等批复许可后,才进入商业开发期。只有进入商业开发期,中外双方才开始共同投资,进行产品分成。
回过头看,中联煤所签署的这些煤层气产品分成标准合同,对于作业者保护有加,而缺乏对资源拥有方权利的有效规定。比如,合同约定,如果勘探期内没有商业发现,作业方(即外资企业)有权决定终止合同。上述作业方甩手走人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能源巨头退出后,一些小公司纷至沓来,但开发效果依然欠佳。
中联煤在成立15年后,才迎来了第一个“正式进入商业性开发的中外合作煤层气项目”——2011年12月,山西晋城潘庄煤层气资源开采总体开发方案(ODP)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批复。这一项目由中联煤与亚美大陆煤层气有限公司(下称亚美大陆)的全资子公司美中能源合作开发,合同区块面积为150平方公里。截至2007年年底,该项目已完成156口直井和6口多分支水平井的钻井,直井单井平均日产量为2000立方米,多分支水平井单井平均日产量为5万立方米(最高日产10万立方米),已初步实现煤层气年产能约2亿立方米。
而中联煤原本看好的另外几个区块,目前均未能进入商业开发期。
格瑞克负责开发五个区块:江西丰城,山西柿庄南、柿庄北、沁源以及安徽的潘谢东,总面积达6620平方公里,占中联煤煤层气区块的30%左右。但目前只有杮庄南有了商业发现,还未进入商业开发。其余区块均在勘探阶段。
争议格瑞克
与格瑞克的合作,一开始就在中联煤内部引发争议。
中联煤一位高管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透露,当时中联煤内部有人反对与格瑞克合作,认为这是一家小公司,没什么实力。这位高管自己后来曾考察过格瑞克在美国的煤层气项目,也认为做得并不好。
创始人格瑞沃此前在能源领域相当活跃。据格瑞沃自己介绍,他在美国的煤层气项目后来卖给了先锋自然资源。1997年格瑞沃曾参与投资澳大利亚最大的煤层气生产商Arrow能源公司(Arrow Energy),这家公司的主要业务2010年被中石油与壳牌以32.6亿澳元(约合203亿元人民币)联手收购。除此之外,格瑞沃还曾先后投资阿莫科公司(Amoco Corporation)和伯灵顿资源公司(Burlington Resources),这两家公司后来分别被BP和康菲收购。
1999年,格瑞沃在美国成立了格瑞克美国公司,主要是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常规石油天然气开采和炼油业务,拥有矿区面积15000英亩,探明储量10亿桶油气,有1800余口钻井。公司另有一个沥青厂。
格瑞克在中国的六个煤层气区块,被放在伦敦上市公司绿龙燃气。除了与中联煤签订的五个区块,格瑞克2008年还与中石油签订了贵州六盘水保田青山区块的产品分成合同。公开资料显示,绿龙燃气的主要收入就来自中国的燃气销售。2012年上半年绿龙燃气的总营收约3566.7万美元,2011年总收入7146.4万美元。
绿龙燃气在2013年4月公布的报告中称,公司共探明煤层气可采储量590亿立方英尺(约合16.7亿立方米),净现值(即未来可能获得的回报减去投入并折现)可达3.24亿美元。这些储量全部来自杮庄南项目。
在勘探开发业务之外,绿龙燃气还涉足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管道业务、天然气运输和销售。它在柿庄南区块建设了集自主供电、天然气压缩、管道气销售和钻井附属设施为一体的基础设施;与中石油华北油田签署协议,将最多50万立方米/日的煤层气输入中石油西气东输主管道当中,年销售能力达到26亿立方英尺(约合7358万立方米);另外,公司持有中石油旗下公司北京华油29%的股份。
至于勘探进度缓慢的批评,格瑞沃称进入商业开发只是时间问题,因为格瑞克已经攻克技术难题。据格瑞沃介绍,格瑞克在进入中国之初引进的是美国“多分支井技术”。
多分支井技术相对于传统的垂直钻进技术,能够迅速采气。同样是一平方公里,用多分支水平技术开采,只需七到八年就能完成,但用直井技术,需要二三十年。但是,格瑞克后来发现,这种多分支井技术不完全适用于中国,主要问题是打一个多分支井要花几千万元,但最高产量仅能持续几个月,产量很不稳定。
格瑞克称,2008年,公司发明了Lifabric钻井技术(下筛管技术),其原理为利用煤层有利的天然断层,最大化其煤层之间的采气通道。也是在这一年,格瑞克用这种技术在山西打出第一口井。目前这口井已经稳定生产了5年,日产量为1.2万立方米。
“有了这个技术,自2013年起,格瑞克在其他区块可以获得先导性生产。集团在中国的煤层气产量将于2015年达到4.5亿立方米,是2012年的6倍。”格瑞沃仍不甘地描绘着未来的“蓝图”。
内外危机在酝酿
经过十年的研发摸索,格瑞克正准备进入收获期。但变局将至。
格瑞克旗下五个区块的勘探期已陆续到期。进度最快的杮庄南项目勘探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山西沁源、柿庄北,安徽潘谢东产品分成合同均于2003年1月签署,勘探期于2008年3月1日结束。江西丰城产品分成合同于1999年8月签署,延续后的勘探期至2008年12月1日结束。
中联煤内部,反对格瑞克的声音一直存在。因勘探和开发进展缓慢,对格瑞克的不满还在升温。在质疑者看来,发展了十多年,江西丰城,山西的柿庄南、柿庄北、沁源以及安徽的潘谢东仍未进入生产阶段,证明格瑞克实力有问题。柿庄南虽然有商业发现,但中联煤经营管理部主任李良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介绍,与目前惟一一个进入商业开发的潘庄煤层气项目相比,潘庄项目当年与亚美能源合作时是一片空白,而杮庄南在与格瑞克合作之前就已探明有300亿立方英尺的储量,格瑞克进入后并没有新的发现。
2007年,格瑞克的柿庄南项目完成了ODP的编制,和亚美能源的潘庄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开展前期工作。但是,最终潘庄项目获准进入商业开发,格瑞克申请的杮庄南ODP却没有下文。所谓“前期工作”,是指中外双方在某项目上可按当时申报的ODP的建设规模办理征地等准备事宜,待前期工作结束,再上报一个总体开采方案。总体开采方案获批,才能正式开采煤层气。
这是一个危险的征兆,但当时并未引起格瑞克重视。按照产品分成合同的规定,商业发现阶段开采出来的煤层气,可由作业方自行处置。杮庄南项目的产量在不断加大,2012年绿龙燃气全年产量26亿立方英尺(约7362万立方米),日产量20.2万立方米,较2011年增长55%,仅半年就收入3566.7万美元。格瑞克乐得独享收益。
产品分成合同规定,提交煤层气田ODP的条件是“双方认为某一个煤层气发现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条件满足后,格瑞克有义务制定并向联管会提交ODP,而中联煤负责将ODP提交至商务部和国务院指定部门,以获得相关批准。合同约定,格瑞克负责制定和提交ODP,无论最终ODP能否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格瑞克均不承担合同责任。
格瑞克的柿庄南项目ODP没有获批,格瑞沃并不紧张。但在后来中联煤取消其作业资格后,格瑞沃怀疑是中联煤不作为致使杮庄南项目没能获批。一位熟悉产品分成合同的律师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杮庄南项目一旦进入ODP,中联煤就很难清理格瑞克。
格瑞克忽略的更重要的一点是,中国的煤层气政策正在变化。从2008年以来,随着中石油、中石化和河南煤层气公司的陆续进入,中联煤垄断煤层气开发20多年的局面正在被打破。
作为对外合作专营企业,中联煤与外资合作的效果备受诟病,甚至被业界认为是导致煤层气产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批评者认为,中国煤层气最关键的问题,不是政府补贴、政策扶持得太少,而是竞争主体过于单一,企业缺乏竞争意识和开拓动力。
由于煤层气资源条件复杂,中国原本希望外资能够带来先进的技术、工程配套和管理。但在独家专营之下,国有企业缺乏业绩考核压力,对于对外合作项目的管理和推进有始无终。
截至2009年,中国煤层气抽采量和利用量分别为64.5亿立方米和19亿立方米——这个成绩虽远好于五年前的水平,但仍是一个令人失望的成绩。
与此同时,中国对天然气的需求仍在迅猛增长。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全球天然气消费量出现了十年来的首次下降。而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协会的统计,2009年中国的天然气消费量为874.5亿立方米,增长11.5%,产量达870.5亿立方米,增长7.7%。
看好中国天然气市场前景的中石油开始考虑从中联煤中抽身单干。中石油是中国最大的国家石油公司,拥有自己的天然气管道和下游销售网络,融资又不成问题,不愿再和中联煤一起吃大锅饭。2008年9月,中石油独资成立了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中石油从中联煤退出,将名下50%的中联煤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给中煤集团;作为交换,中石油股份公司获得原中联煤的部分区块和资产,包括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2万多平方公里的煤层气资源,还继承了13个对外合作合同。
单干后的中石油煤层气,2009年当年即投入30亿元,而中联煤当时的累计勘探投入也仅仅是48亿元。
2010年12月,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河南省煤层气公司与中石油、中石化集团获准在国务院批准的区域内与外资进行合作开采煤层气的试点,由此中国煤层气的开发进入新的竞争阶段。
竞争卓有成效。2010年中石油的煤层气产量已远远超过中联煤。广发证券的报告显示,2010年,中石油的煤层气日产量达到84万立方米,总产量占到全国煤层气产量的19.6%,而中联煤的日产气量为38万立方米,总产量仅占全国产量的8.9%。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总地质师李景明曾对外称,乐观预计中石油2020年的煤层气产量将达到100亿立方米。除了在国内加紧勘探和开发,中石油还与壳牌联手,以35亿澳元收购了澳大利亚第一大煤层气生产商Arrow能源公司。
面对背景强大的竞争对手中石油,中联煤处境尴尬,这时中海油适时出现了。
中海油在中国陆地上素无上游资产,也难以在中石油和中石化的区块内拿到服务合同。上世纪90年代,中海油率先启动液化天然气试点工作,在东南沿海积极布局,但此后一度受天然气价格过高影响,气源落实并不顺利,而中石油和中石化近几年也已迎头赶上。加上中石油和中石化都拥有自己的天然气生产区块和天然气长输管道,使得在天然气领域中海油难有太大突破。入股中联煤,中海油一举跨入国内上游勘探领域,如果进展顺利,也可以有效解决气源问题。
2010年底,中海油以12.03亿元收购中联煤50%股权,随后又将持股比例增至70%。
“中海油进入中联煤后,肯定想将煤层气拿到自己手里做。”中海油一位高管人士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12亿元投资煤层气对中海油来说只算一个小投资。
中海油董事长王宜林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中也提到,到2020年中海油将基本建成国际一流能源公司,他提出非常规油气和常规气“齐头并进”,强调要加快发展煤层气产业。
2012年8月,中海油与中联煤签订了煤层气的产品分成合同。
根据合同,中海油全资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与中联煤就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产量、销售等达成一份为期30年的协议,开发位于山西、陕西、河南等九省份、总面积约为1.09万平方公里的区块,这些区块约占中联煤现有区块面积的一半。
根据协议,中海油将担任作业者,产出通过产品分成合同方式由双方分享。按照协议,30年的协议期分为勘探期、开发期和生产期。中海油与中联煤在开发期间的成本承担比例分别为70%和30%。其中勘探期为期五年,中海油将投入99.33亿元。
清理开始了
16年过去,首批签约进入中国煤层气开发的五家外资公司如今只剩下格瑞克一家还在坚守。对于即将到来的变局,格瑞沃浑然不觉,他将与中联煤在合作中发生的摩擦归结为中联煤个别领导的干扰,仍继续坚持履行产品分成合同。
但中联煤面临强大的竞争压力,加之引入新股东的谈判正在进行,一旦谈判成功,资金和技术都将不是问题。中联煤公司开始着手清理一些在他们看来成果不佳,或者作业不规范的外国公司,扩大自营范围。
格瑞克就是中联煤的清理目标。
2010年5月10日,中联煤向格瑞克发出了《关于合作的四个煤层气对外产品分成合同不再延续的通知》。2011年3月9日,中联煤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终止与格瑞克公司延续四个产品分成合同的声明》(下称声明)。声明称,中联煤与格瑞克签署的江西丰城、山西沁源、山西柿庄北和安徽潘谢东的四个对外合作产品分成合同勘探期已到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中联公司与格瑞克公司的上述四个产品分成合同不再延续,双方在上述四个区块的合作关系终止。
2011年10月,中联煤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将上述四块对外合作勘查区块变更为自营勘查区块,将勘查单位由格瑞克改为中联煤公司自己。
对于终止上述四个对外合作产品分成合同的理由,中联煤在向国土资源部的提交的申请中表示,根据合同规定,勘探期期满、或勘探期延长期期满时为止,合同区内没有任何商业性煤层气的发现,本合同即告终止;根据油气行业国际惯例,油气产品分成合同勘探期到期没有商业性发现,外方合同者前期风险投资全部沉没,应无条件退出,合作终止。
在终止上述四个对外合作产品分成合同后,格瑞克在山西柿庄南区块的产品分成合同也未能幸免。中联煤以同样的程序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变更勘查许可证的申请,理由是山西柿庄南产品分成合同所约定的准备期和延长期早已到期结束。根据合同约定,格瑞克在准备期内未获得煤层气探明储量,也未完成使项目进入开发的义务工作量,所以合同在准备期结束后终止。
2012年1月,国土资源部颁发新的勘查许可证,将勘查单位从格瑞克改为了中联煤。这意味着中联煤也终止了与格瑞克在山西柿庄南的产品分成合同。
中联煤原董事长孙茂远表示,清理格瑞克的想法从2008年就有了。“2008年格瑞克勘探合同到期,我就想做。2009年启动清理工作,但当时遇到中石油退出,没有做成。2010年又开始部署,这时我已经要退休了。”
在中联煤看来,格瑞克的问题,包括作业违规、虚假投资、自行销售煤层气等等。
“我们每年都会对格瑞克的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现在看来,格瑞克确实没有达到勘探期内合同投资和作业的要求。”孙茂远称,虽然其他对外合作区块也没进入ODP,但他们的投资实实在在,也有些区块有了商业发现以及先导性生产。“但格瑞克都快十几年了,除了柿庄南,其他区块一点进展都没有,发展速度过慢,没有赶上我们其他区块和全国规划的发展速度。”
一般产品分成合同,会对勘探期期间,外方的最低投资额以及作业情况进行明确规定。格瑞沃表示,“我们的作业和投资都达到了合同要求,格瑞克在中国16年已投资22亿元。”
他列举绿龙燃气的财报为证,称达到了产品分成合同所要求的最低需求。2012年上半年,格瑞克在中国的六个煤层气区块一共新增加了34口井,六个区块一共勘探作业了15325米。
格瑞沃表示,格瑞克是一家上市公司,不存在虚假投资问题。“我们的财报每年都被全球第五大审计公司德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DO)做审计;在中国因为有外汇管制,很容易能查到我们的外汇记录都是美元投资。”
至于目前阶段生产出的煤层气如何销售,格瑞沃表示,产品分成合同约定格瑞克可以自行销售试验井的煤层气,无需与中联煤进行分成,“与中联煤分成只有在格瑞克收回投资之后”。
角力缺陷合同
2010年5月收到中联煤中止合同的通知后,格瑞克选择继续执行产品分成合同。格瑞克CEO格瑞沃表示,中联煤没有权力单方面作出任何决定。
格瑞克的合同显示,双方合同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可终止:在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或是勘探期期满时,经过联管会协商一致同意没有商业发现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采用合作者即格瑞克的意见;如果认为对方有违约行为,应该申请仲裁判断是否违约。而在未仲裁之前,应继续履行合同。
2011年,国土资源部油气储量评审办公室作出报告称,江西丰城、山西沁源、山西柿庄北和安徽潘谢东四个区块勘探程度低,单井产量未达到起算标准,没有取得煤层气商业性发现,不具备提交探明储量和商业性开发条件——这亦是中联煤向国土部提出格瑞克没有商业发现的主要依据。
“但联管会从未召开讨论过这四个区块是否真的没有商业发现。我们多次要求召开联管会,中联煤都没有答应。”格瑞沃称。
格瑞克认为,自己还可以自动延长勘探期限,其依据是产品分成合同规定,当在勘探期邻近结束前,合同区内有了煤层气发现又没有足够时间完成相关工作时,勘探期应予以自动延长。
与格瑞克的作法不同,其他与中联煤合作的外资公司大部分采取了协商的方式申请延长勘探期。一位接近中联煤的知情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目前中联煤与格瑞克的纠纷,在于当初签订的产品分成合同埋下隐患。当时的中联煤急于吸引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的门槛低,过于保护外方投资者。
2009年,中联煤意识到产品分成合同的先天缺陷,开始向外资企业提出要修改合同。修改合同的关键点是要使中联煤在产品分成合同中有更多权利。“比如增加外资企业在连续多长时间没有完成工作量,有违规等情况下,中联煤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条款。”前述中联煤高管称,除了格瑞克,其他外资企业都接受了合同条款的修订。
一家与中联煤有合作区块的外资公司高管向财新记者证实了此事。“2009年中联煤提出修改合同,如果不修改,他们就不会给我们延长勘探期,我们也就接受了。”
一直坚称“要按合同来”的格瑞克,多次拒绝合同修改。格瑞沃称,中联煤提出了三点修改内容——一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格瑞克开采出的煤层气只能卖给中联煤;中联煤也可以成为作业者。“这些修改要求都被我们拒绝。”
一位美国能源咨询公司的分析师对财新记者分析称,格瑞克被清理是迟早的事情。“首先,格瑞克所占区域实在太大,但又无所作为;中海油想自己发展,中联煤又拿不出好的区块来,所以格瑞克势必成为清理目标;第二,煤层气毕竟是资源性产品,国家有必要主导开发;第三,格瑞克太藐视中国公司。比如,勘探期到了,应该主动去延续。中方要求修改合同,格瑞克也应该选择接受。”
在能源资源领域,近年来资源国的地位日渐强势,修改或收回合约的情况屡见不鲜,外资投资方面临的政策风险越来越大。2012年西班牙石油公司Repsol绝对控股的YPF公司,被阿根廷政府强行收归国有,Repsol公司对此毫无办法。
越来越多的资源国已不再采用更有利于作业者的产品分成合同,因为分成合同的原则就是资源增值由作业公司和资源国共享。很多国家开始采用资源回购合同,即承包商(作业者)承担全部的勘探开发费用和建设投资,在项目投产后,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回收投资和费用并赚取利润,建成后移交资源国政府管理。通过回购合同进行的投资,作业者不存在投资无法收回的情况,但也不能享有资源潜力带来的超额利润。
“我们不会无限期地等待中国政府的决定,最终会提交国际仲裁公开讨论所有的事情。”格瑞沃表示。
在一位国际仲裁专家看来,“中联煤没有就终止合同提出任何补偿方案,如果中联煤和格瑞克纠纷被提交国际仲裁,格瑞克胜诉的机会是比较大的。中联煤有权收回,但合法的征收应该伴有充分(adequate)、有效(effective)和即时(prompt)的补偿,这是一项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