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近日发出通知,就在2009年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形成的全资及控股煤矿,其隐患排查治理、复工复产验收等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应调整,进一步明确了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主体责任人。
山西省政府规定,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省煤运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及中煤集团的全资及控股煤矿,其安全监管工作由省煤炭工业厅负责。
山西省政府还规定,除上述煤矿以外的其他所有煤矿(含省外企业、中央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办煤矿),其安全监管工作仍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据此,山西省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及中煤集团在2009年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形成的全资及控股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相应调整,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再负责,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及中煤集团对这部分煤矿实行与原有煤矿相同的统一的安全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