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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布2014年12月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

2015-01-27 10:44:54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30日,邢台市环保局会同大曹庄管理区环保局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无明显异味;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大曹庄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项目停止使用,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14年7月,河北润峰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2014年11月10日,该公司委托宁晋县疾病防御控制中心对其周边地下水进行了监测,未发现有异常情况。委托河北润峰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土壤检测,结果待出。

上述情况已在邢台市环保局网站进行公布,接受媒体及群众监督。

2014年11月4日,广灵县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广环改字[2014]07号),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煤矸石。该企业立即清理了留存的煤矸石并将厂区内环境卫生进行了整治。11月8日、18日广灵县环保局、大同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存放煤矸石以及利用原煤和煤矸石做原料现象。

2014年11月27日,广灵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现场检查,锅炉及除尘、脱硫设施运行正常,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脱硫渣用于制砖并综合利用。厂区范围内秸秆、玉米芯、杂木原料堆场未发现原煤,上料口、输送皮带、除尘设施的出料口也未发现煤和秸秆掺烧的迹象。

1、原有200万吨产能生产设备,未按照环评要求于2011年前进行淘汰。

2、2008年后建设的生产设备均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3、9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万吨链蓖机回转窑尚未建设脱硫设施,所有转炉也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厂区部分料场无防风抑尘措施,粉尘基本处于无组织排放状态。

4、大气污染物个别时段有超标排放现象,200万吨链蓖机回转窑出现过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现象,累积超标时长41小时。

2014年8月,朝阳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在线及自动监控系统进行了专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个别在线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问题,下达了《环境监察意见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在线监测显示的链蓖机回转窑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问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0万元罚款,已收缴到位。

该公司对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2012年11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该公司将未履行环评及验收手续的违法项目进行了申报。2013年3月,工信部对其所申报的项目进行了公示备案。2014年初,该公司根据我部《关于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要求,向省环保厅报送了《建成违规项目备案环保条件符合性报告》。同时,该公司还积极推进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改造,目前9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万吨链蓖机回转窑烟气脱硫工程及部分料场防风抑尘设施已开工建设,转炉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已纳入工作计划。为能按期达到新的《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该公司开展了对竖炉等设备的烟气脱硫、除尘提标改造工作。该公司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排污费缴纳、环保投资、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环境信息。

1、年产300吨蝶啶谷氨酸(叶酸)项目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变更生产工艺。

2、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10月24日,常州市环保局组织对该公司接管口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接管口废水pH值为2.16,不符合接管标准。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安装流量计,COD在线仪损坏停用。

3、厂区内暂存废酸量较大,使用生产贮罐贮存废酸,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因废酸处置协议单位2014年8月后不具备相关处置资质,该公司今年7月份以来产生的废酸暂存于公司储罐内。现贮存约394吨废酸,其中危废贮存场所内2个储罐已贮存满,其余大量废酸临时贮存于生产区域的生产用贮罐内,未设置围堰等应急设施。

2014年10月24日,常州市环保局组织监测人员对该公司雨水排放口积存水、地下水水质情况分别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雨水排放口积存水、地下水水质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11月13日,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环保和安监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责令该公司整改COD在线仪停用、积存大量废酸、污水处理站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11月14日,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致函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要求该公司恢复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生产工艺,将暂存厂内的废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目前,常州市环保局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1、实际产能超出环评批复(2014年稀土分离700余吨,超出环评批复中500吨的年产量)。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渣(约160吨酸溶渣、500吨中和渣)、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超期存放,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3、厂区内部分原辅料、萃取原液、燃煤露天堆放,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厂界西围墙外水沟积存污水。

4.萃取车间内有机废气未有效收集处理。2014年11月7日,江苏省环保厅下发《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阜宁县环保局督促该公司:严格控制产能,落实环评批复中关于产能规模的要求;尽快将暂存的酸溶渣等放射性废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加强环境管理,原辅材料、萃取原液、燃煤等规范存放;做好萃取车间等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处理工作。11月14日,阜宁县环保局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并对存在的环境问题限期整改。该公司现已停产,并按要求进行整改。2014年9月24日,阜宁县环境监察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下料过程中萃取一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厂区东侧有酸雾排放。9月26日,阜宁县环保局下发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阜宁稀土停产整改。

2014年5月25日,阜宁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东侧中心河排污口上游500米、下游100米、下游1000米处水体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中心河水体水质为Ⅳ类,符合农业用水要求。2014年11月5日对废水总排口、污水处理站进口、萃取3车间、厂界东侧中心河、厂界西围墙外水沟进行了采样监测,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三项指标均达标。

2014年11月6日,江苏省环保厅与信访人取得联系,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信访人表示已知悉。莘县环保局于2013年12月会同古云镇政府对该公司进行了取缔拆除,目前已不具备生产条件。2014年10月,聊城市莘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设备已拆除。

莘县环保局取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周边地下水氨0.402mg/l,COD为1.60mg/l,氯化物为261mg/l,潘庄地下水氨氮为0.035mg/l,COD为0.80mg/l,氯化物为14.0mg/l,未见明显异常。11月3日,聊城市环保局监测人员对厂周边等处地下水再次取样监测,该公司原厂西50米处pH值为7.80,氨氮为0.404mg/l,COD为1.60mg/l,溶解性总固体为950mg/l,氯化物为446mg/l;潘庄地下水pH值为7.95,氨氮为0.026mg/l,COD为0.80mg/l,溶解性总固体为352mg/l,氯化物为36mg/l,未见明显异常。

2014年11月9日,莘县环保局在莘县政府网站对查处情况进行了信息公开。

2014年10月,莘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未生产,但生产设备已进行调试。执法人员对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了实地勘查,未发现污水直排痕迹。2014年8月下旬至10月初期间,该厂将生产废水注入到明一污水处理站。聊南公安分局实地调查发现未造成后果,对其提出警告并没收了排水管道及泵设备。

2014年10月11日,莘县环保局对该厂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协同古云镇政府采取了断电措施。2014年10月23日聊城市环保局、莘县环保局会同聊城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查支队、古云镇政府,对该厂进行了强制拆除。2014年11月3日,聊城市环保局、公安局食药环侦查支队及莘县环保局再次对该厂拆除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查实已彻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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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环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