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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议》离真正减排有多远

2015-12-14 09:30:42 北京商报   作者: 蒋梦惟  

当地时间12月12日晚间,被称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历史性一步”的《巴黎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获得通过。为了这一结果,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延长了一天会期。据悉,近200个缔约方一致同意通过的《协议》共29条,包括目标、减缓、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等内容。但出人意料的是,《协议》并没有规定量化减排目标,而是设定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力争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内。这也让外界质疑,没有明确减排任务,《协议》的作用可能被弱化。

升温控制代替减排指标

在经历了六年前哥本哈根的失败之后,不少乐观的业内人士都丧失了对《协议》达成的信心。在气候变化大会召开前,不少人都对《协议》保持着浓厚的不信任态度,甚至怀疑《协议》最终将沦为一纸空文。“虽然所达成的协议并不完美,也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内容,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向前走出历史性一步。”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表示。

此前,各方通过的、有法律效力的强制减排文件只有《京都议定书》,因而在气候变化大会召开前,外界期望《协议》能进一步强化强制性减排指标。

不少专家认为,上述规定正是多方代表口中的“不完美之处”。具体来说,《协议》没有像《京都议定书》一样对温室气体减排总量进行量化规定,而是“间接”地将强制规定放在了升温幅度控制上,即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力争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内。而对于具体减排量,《协议》提出,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生态金融中心副主任蓝虹直言,各方对《京都议定书》之所以有着较高的评价,就是因为其中设置了关键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指标,“我们能理解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不设置强制减排指标是为了减少这项指标对各国经济的巨大影响,但不可否认,温度控制和减排的直接对应关系较弱,强制力度相比直接设置减排指标也要小的多”。蓝虹表示。

发展中国家责任重新划分

目标确定后,各方直接面对的就是责任的分配。值得注意的是,在业内看来,虽然《协议》仍然秉承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是微妙之处在于,各国之间责任被重新划分,《协议》由原来《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层次的划分,改为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小岛屿3个层次的划分。

按最新分法,发达国家依然须实现绝对减排;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提高减排目标,逐步实现绝对减排或者限排目标;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按照自身特殊情况,编制和通报关于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的战略、计划和行动。但是与《京都议定书》相比,《协议》并没有明确提出各国减排任务,只是要求提交国家资助贡献文件,并按照国家自主贡献文件的设定来减排。

“看似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所让步的新规定,其实并没有那么悲观。”有专家对此评价称。而蓝虹进一步解释说,这次《协议》对国家的新分类,其实就是将中国、印度等有能力实现绝对减排或限排的发展中国家单拎出来明确责任,对于中国来说,此前中美减排协议中,中方已经许下了2030年中国将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的承诺,因此,《协议》的规定并不会增加减排负担,只是借机带动更多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承担责任,“但是,对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小岛屿确实难以比肩中国、印度等国的减排能力,为这些国家划定相对容易实现的策略还是有必要的”。

此外,不少专家提出,《协议》中要求国家自主贡献文件要按照清晰、透明和可理解方式并依照大会现有的方法和指南编制,并且每五年通报一次的规定,还是为各国“自愿减排”增加了一定的强制性色彩,毕竟各方为了国际声誉也不能拿出过于“难看”的成绩单。

发达国家“不完美”的出资承诺

如果说各方对于减排指标、国家责任划分等分歧,还存在一定的协商空间的话,那么,在出资方面,这种矛盾始终是难以弥合的。

在争议最为激烈的资金问题上,《协议》再次明确,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资源,继续履行在《公约》下的现有义务。但资金数量方面的内容并未出现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中,而是在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文本中规定,强烈促请发达国家制定切实的路线图,以实现在2020年前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应对气候变化资金,并到2025年前,在1000亿美元基础上设定新的资金目标。

在蓝虹看来,部分发展中国家愿意在《协议》中写入实现绝对值减排或者限排目标充分表明,中国等国愿意承担起减排责任,反而是发达国家在出资等方面仍然没有做出更多承诺,可见,“雷声大雨点小”的实际行动实在不如它们对外发声时说的那么“有力”。最终,出资规定的一些“空白”,成为了《协议》中另一项“不完美”。




责任编辑: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