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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煤炭要闻回顾(2017-09-11)

2017-09-11 17:42:26 5e

8月28日-9月10日期间,发改委研究起草的《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两份文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目标直指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此次公布的《指导意见》,全面规定了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耗煤行业相关企业的库存水平。

根据《指导意见》,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这其中,绿色区域是指动力煤价格上下波动幅度在6%以内。

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与此同时,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最低库存一倍。

本次公布的《考核办法》显示,对于煤炭最高、最低库存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将有惩罚措施。

具体来看,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一次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灰名单”;两次不达标的,要被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对有关煤炭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并按比例实施减量化生产等。

对因未执行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机、影响发电供热的,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