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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矿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3-03-25 13:36:33 中国煤炭网

在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对煤矿发展实行保护性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国外对矿业项目最重要的优惠体现在一些前期优惠措施方面,特别是勘查与开发支出的税收处理(加速折旧、扣减、资本化、当期摊销等)、耗竭补贴、利息扣减、税额减免、亏损移后结转条款及税收延交等,并以此来反映税收的时间价值。这些优惠在降低矿业公司的有效税赋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1、矿权地购置现金成本的处理。美国是部分费用可以资本化;澳大利亚不可扣减,除非买主和卖主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现有扣减转让;印度尼西亚为在生产开始时,用余额递减法以25%的速度摊销。

2、勘查支出费用的处理。美国作前期支出扣减或资本化;澳大利亚采取可扣减或无限移后扣减;印度尼西亚是在生产开始时,用余额递减法以25%的速度摊销。

3、生产前期开发支出费用的处理。美国可全部扣减或资本化或摊消;澳大利亚规定10a内扣减或在服务年限内扣减;印度尼西亚在生产开始时,用余额递减法以25%的速度摊销。

4、应计折旧资产成本的处理。美国是在3~20a内折旧;澳大利亚按直线法或余额递减法(设备一般为30%的余额递减);印度尼西亚一般按10%进行通胀调整。

5、专门减让。美国的耗竭补贴率14%~22%;澳大利亚规定折旧10%的开发减让和150%的研究开发减让。

6、亏损移后扣减。美国规定移后15a,移前3a;澳大利亚作法是亏损可以无限移后扣除;印度尼西亚规定经营性亏损可移后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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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