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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闭43号建议的答复

所属地区
浙江
法规性质
其他
发布机构
地方政府及机构
发布时间
2023-12-06

韩文超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集中供热区域生物质锅炉治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生物质锅炉是消纳农林生物质、减少碳排放的有效资源利用载体。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生物质锅炉治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生物质锅炉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相关规定,位于III类(严格)禁燃区且“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高污染燃料,相应生物质锅炉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我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二)推进生物质锅炉替代淘汰。将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淘汰)纳入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积极推进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和低效生物质锅炉淘汰,加强生物质锅炉登记、安全、节能、检验等规范管理,2018年以来,累计淘汰生物质锅炉700余台,全省总数已降至1400台左右。其中,空气质量形势严峻的杭州、湖州市已基本淘汰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

(三)发展生物质发电项目。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等项目,减少分散式生物质锅炉燃烧。截至目前,全省生物质能发电装机容量达284万千瓦,比“十三五”末增长18%。

二、下步工作

当前,我省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控制水平总体落后于燃煤锅炉、燃气锅炉。我们将继续综合施策,以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建成区范围内为重点,合理消纳本地农林生物质,持续推动小型生物质锅炉整合,继续推进生物质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提升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

(一)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严格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引导低效生物质锅炉退出,力争在2024年提请省政府印发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计划将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按照超低排放要求管理,同步提高建成区外生物质锅炉排放要求。

(二)开展低效治理设施排查整治。以对照拟出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要求为指引,制定实施锅炉烟气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方案,全面排查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低效运行、无法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明确采用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和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改造要求,提升生物质锅炉排放控制水平。

(三)持续推进基础能力建设。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能力建设,发展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等项目,为减少分散式生物质锅炉燃烧、引导生物质锅炉退出提供用能、用热支撑。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与关注,欢迎继续对生态环境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联 系 人:大气环境处  符刚

联系电话:0571—28869037    传    真:0571—28869121

邮    编:310012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6日

 


 


相关附件:

闭43-浙江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pdf



 


责任编辑: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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