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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能资源的有偿开发与使用

2014-09-22 15:04:20 中国能源网   作者: 李其道  

水能资源是有价值的。水能资源价值的内涵主要表现在稀缺性、资源产权和劳动价值三方面。

1.稀缺性。现代经济学研究的核心是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是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只有稀缺的东西才会有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水能资源价值首先体现为稀缺性。

2.资源产权。产权是经济运行的基础,是交易的先决条件。产权体现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水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水资源包含水量、水能、水质、水域四个方面,本质内容为水量和水能。水能是单位时间内水流集结密度与落差的乘积,是水量作功的结果。《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水能的独立能源的法律地位。因此,对有限的、稀缺的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应按市场规则出售、转让并支付必要的费用,或按其价值入股参与开发使用,这是所有者对水能资源行使产权的体现。

3.劳动价值。水能资源价值中的劳动价值,主要是指资源所有者对其拥有的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维护所产生的劳动价值。主要包括:资源调查、规划、保护,环境监测,水文、气象观测……等各种投入。

以上涉及水能资源使用价值的实现、价值的折算和有偿开发与使用。应根据《水法》、《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在对水能资源的所有权(绝大部分属国家所有,极少部分属农村集体所有)不变的前提下,对其在规定年限内(50~70年)的开发使用,制定和实行有偿开发与使用制度,建立和完善竞争有序的水能资源市场,排除“企业成本社会承担”,减少和防止投资者与农民、与地方、与其他投资者的矛盾,实行公平竞争和参与。

借鉴浙江、贵州、湖南等地实践经验,并参照电煤价格,合理确定水能资源开发的一次性折价和使用的长期性计费:目前长期性使用计费一般为每千瓦时0.005元。


水能资源一次性开发折价(基价或底价):

(1)1千瓦水能按年均发电3500小时计,年发电量为3500千瓦时,相当于标煤1.3吨(按1千瓦时电能耗标煤350克计),折合原煤约1.8吨,价值700元左右。

(2)1千瓦水能一次性折价出让或入股,视资源和开发利用条件,可考虑以半年至1.5年价值计算,即350-1000元。

水能资源一次性开发折价入股和出售、转让所得,以及长期性使用计费所得,应主要用于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完善以及占地、搬迁、移民等相关补偿和贫困农民增收,以与当地农民利益、地方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有效地走上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附】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2014-0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政策,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现行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现行征收标准高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维持现行征收标准不变,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0.8分钱。

二、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自2015年1月1日起统一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

三、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各地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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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水能资源